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石志文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石志文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抗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州市**联合公司职工、广州**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石**,男,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广州**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广州**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建平
代理审判员黄少玲
代理审判员聂河军
书记员黄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