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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XX单位行贿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抚检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大荒粮**XX公司、被告人陈XX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据黑龙**民法院(2015)黑刑二他字第211-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1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董XX、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XX(另案处理)于2012年6月6日经中共中国储**分公司党组决定任命为中央储备粮建三江直属库主任职务,任职期限为三年。

2012年12月,被告人陈XX在担任北大荒粮**XX公司经理期间,因单位欲开库收粮,找到李XX帮忙并承诺可以帮助解决一些费用,李XX同意,并称解决70万元的费用就可以开库收粮。不久,被告单位北大荒粮**XX公司被批准为中储粮建三江直属库的代收代储库点。2013年初,李XX让单位副主任孙XX向陈XX索要钱款,陈XX安排单位财务人员吴XX具体办理。吴XX将706960.88元转入户名为张*的农业银行卡中,把卡和密码交给陈XX,陈XX将卡和密码交给孙XX,孙XX将银行卡交给李XX。

2013年2-3月份,陈XX由于公司的收储粮仓不能安全过夏,又找李XX帮忙,希望公司的水稻能参与跨省移库,并答应帮李XX解决一些费用,李XX同意。陈**公司的水稻跨省移库结束后,陈XX从公司取出30万元人民币送给李XX。

2013年底,陈XX因公司迟迟没被批准开库,又找到李XX并承诺再给李XX解决50万费用,李XX便同意开库。陈XX的公司开库后,陈XX从公司提取50万元人民币送到李XX的办公室,李XX收下。2014年12月末,李XX安排司机退还给陈XX30万元现金,陈XX将30万元交由公司会计。

综上,陈XX三次向李XX行贿共计人民币1206960.88元。

2015年2月12日,李XX被调查后,陈XX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北大**有限公司汇报了三次向李XX行贿的事实。陈XX于2015年3月16日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

又查明,2015年10月10日,陈XX向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电话举报称,韩X吸食冰毒并容留他人吸毒,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于当日以韩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对案件立案侦查。2015年11月2日,韩X被黑龙**农垦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10月11日,陈XX向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电话举报称,陈XX吸食冰毒并容留他人吸毒,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于当日以陈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对案件立案侦查。2015年10月27日,陈XX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指定管辖函、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证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的案件来源、黑龙**农垦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北大**有限公司的证明,证人吴XX、孙XX、林**、李X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大荒粮**XX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李XX行贿共计人民币1206960.88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陈XX作为被告单位的经理,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XX作为单位的负责人,在被追诉前,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交待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揭发2起他人犯罪案件,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北大荒粮**XX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XX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抚刑初字第39号
  •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单位行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单位北大荒粮**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X。

  • 诉讼代表人董XX,男。

  • 被告人陈XX,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经抚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祝令合

  • 人民陪审员胡洪美

  • 人民陪审员张庆玲

  • 书记员王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