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诉被告广**限公司、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被告广**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狮岭大道东8(致岭假日花园22栋)第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黎志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涛
书记员崔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