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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汕**一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5日至2015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6次。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被扣10分,2014年2月25日因欠产被扣3分;2014年3月21日因在队列中不按规定行进被扣1分;2014年3月25日因欠产被扣3分;2014年4月25日因欠产被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考核期间因严重违纪被一次扣3分三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韶中法刑执字7636号
  • 法院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林**,男,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功庆

  • 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 书记员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