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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禄余喜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海禄余喜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喜凤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密执字第2310号
  •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刘**,男,汉族。

  • 被执行人余**,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俊杰

  • 审判员李江海

  • 审判员秦晓东

  • 书记员岳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