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海禄余喜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喜凤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刘**,男,汉族。
被执行人余**,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俊杰
审判员李江海
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岳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