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齐**、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41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齐自周,男,1938年3月2日出生。
被告侯**,男,1964年5月1日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若浩
书记员宋铁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