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北京市**中心幼儿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女,2009年4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郭玉萍,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春雷,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
法定代表人骆杨,院长。
审判人员
助理审判员张雨琪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