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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市**中心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北京市**中心幼儿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012783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2009年4月16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郭玉萍,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刘春雷,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

  • 被告北京市**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

  • 法定代表人骆杨,院长。

审判人员

  • 助理审判员张雨琪

  •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