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邓*、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邓*,农民。
被告邓*,农民。
被告邓新超,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建军
书记员张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