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邓*与邓*、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邓*、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宝民初字第3278-1号
  •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邓*,农民。

  • 被告邓*,农民。

  • 被告邓新超,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建军

  • 书记员张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