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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张**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邓*、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孙*、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叶**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岳**与岳*、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岳*、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农民。
被告刘**。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建军
书记员张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