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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郭*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郭*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均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郭才、被告(反诉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郭*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负担。

反诉费150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蓟民初字第9209号
  •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反诉被告)郭才。

  • 委托代理人郭志辉。

  • 委托代理人于海华,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反诉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张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冯彦

  • 书记员赵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