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郭*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郭*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均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郭才、被告(反诉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郭*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负担。
反诉费150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郭才。
委托代理人郭志辉。
委托代理人于海华,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张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彦
书记员赵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