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曹**、曹**因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2)赵*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2)赵*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立军,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立辉,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剑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伟波,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素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俊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荣水
审判员孟志刚
审判员颜景山
代书记员郭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