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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大省与单*闷、单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闷、单新均未依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单新名下有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单新名下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F。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执字第129-1号
  •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农民。

  • 申请执行人张大省,农民。

  • 被执行人单*闷,农民。

  • 被执行人单新,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会红

  • 书记员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