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闷、单新均未依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单新名下有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单新名下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F。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大省,农民。
被执行人单*闷,农民。
被执行人单新,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会红
书记员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