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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与臧**、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臧*与臧**、臧**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安*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臧**、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臧*于2014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臧长征、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臧长征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臧长征、臧**履行了判决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臧**、臧**对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安*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执字第10-3号
  •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臧*。

  • 法定代理人臧红梅。

  • 被执行人臧长征,农民。

  • 被执行人臧**,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铁强

  • 审判员王国繁

  • 审判员张志民

  • 书记员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