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臧*与臧**、臧**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安*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臧**、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臧*于2014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臧长征、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臧长征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臧长征、臧**履行了判决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臧**、臧**对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安*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臧*。
法定代理人臧红梅。
被执行人臧长征,农民。
被执行人臧**,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铁强
审判员王国繁
审判员张志民
书记员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