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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杨**、杨**、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于2014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安执字第333号
  •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杨**。

  • 法定代理人杨旭东,职工。

  • 被执行人杨**,农民。

  • 被执行人张**,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铁强

  • 审判员王国繁

  • 审判员张志民

  • 书记员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