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许**诉被告郭**、许**、郭**、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崔**、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崔**、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崔**、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崔**,女,193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原告许**,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媛,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许**,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郭**,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国平,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锐,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陆青
书记员蒋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