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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郑**等与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郑**、郑**诉被告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郑**,原告郑**、郑**、郑**的委托代理人吴**、虞毅颖,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郑**、郑**诉称,系争房屋系三原告父亲郑**1994年购买,郑**与其妻翁**共生育四个子女:本案三原告及郑**,郑**于2011年7月6日报死亡,郑**于1997年12月29日报死亡,被告郑斌系郑**之子。2015年2月3日,杨**法院出具调解书(2015)杨**(民)初字第1184号,调解结果为三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本案系争房屋1/4的产权,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也于2015年2月27日作了变更,现原、被告四人为产权人。现系争房屋由被告及其母亲侵占,原告无法享有共有人的利益,且原告郑**及郑**患病在身,治疗需要花钱。现原告具状来院,请求:1、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50万元为依据,判令对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分割;2、请求判令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郑**所有,由郑**支付另外三人每人房屋折价款3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郑*辩称,被告母亲一直居住在系争房产内,目前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其母亲户口亦在系争房产内,被告确实有套经济适用房,但位置较远且未装修,无法居住,其母亲现在无处居住。故要求系争房产归其所有,愿意支付三原告每人30万元,因其现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额钱款,故要求每月给付三原告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弄XXX号XXX室原系承租房,同住人为被告郑*、郑**及其妻子翁**,郑**于1994年购买该房产权,产权人为郑**,时年郑*14岁。郑**与其妻翁**共生育四个子女:本案三原告及郑**。郑**于2011年7月6日报死亡,翁**于2014年7月14日报死亡,郑**于1997年12月29日报死亡。被告郑*自6个月大即入住系争房产,郑*系郑**及案外人瞿翠妹之子。2015年2月3日,上海**法院出具调解书(2015)杨**(民)初字第1184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郑**、原告郑**、原告郑**、被告郑*按份共有,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裁判结果

现该房由被告郑*母亲瞿翠妹居住,瞿翠妹的户口在2007年迁入系争房产内,现系争房内有被告郑*及瞿翠妹二人的户口。诉讼中,原、被告一致认可系争房屋市场价为150万元,双方均同意由得房者支付其他三方房屋折价款30万元。

另,原告郑**于2015年11月19日将房屋折价款90万元缴至本院账户。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2015年2月3日本院出具调解书明确系争房产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原、被告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现三原告要求分割房屋并无不当。且本案不存在不能分割共有物的情况。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纷争,系争房屋不适宜维持原、被告共有的状态,故原告关于分割系争房屋的诉请,本院应予准许。现原告郑**于2015年11月19日已将房屋折价款90万元缴至本院,综合本案当事人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能力等情况,本院认为,系争房屋权属判归原告郑**所有更为适宜。原告郑**应当按照双方确定的房屋价值将系争房屋折价款按房产份额比例支付给被告郑*、原告郑**及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郑**所有;

二、原告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0元;

三、原告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0元。

四、原告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8,300元,减少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郑**、原告郑**、原告郑**、被告郑*各自负担人民币22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891号
  •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女,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 原告郑**,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 原告郑**,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晓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虞毅颖,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郑*,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闵婕

  • 书记员陈乃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