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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张**、尤**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张**、尤**、冉光会、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綦法民初字第05202号
  •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傅**,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 被告傅**,女,194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 被告冉光会,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 被告尤**,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 被告张**,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瞿金华

  • 书记员任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