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张**、尤**、冉光会、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傅**,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告傅**,女,194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告冉光会,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告尤**,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告张**,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瞿金华
书记员任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