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余**,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告傅**,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瞿金华
书记员任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