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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綦法民初字第03494号
  •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余**,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 被告傅**,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瞿金华

  • 书记员任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