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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珍诉被告倪**、姜**、姜**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698号
  •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姜**。

  • 委托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倪**。

  • 被告姜**。

  • 被告姜**。

  •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海龙,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理

  • 书记员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