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珍诉被告倪**、姜**、姜**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姜**。
委托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
被告姜**。
被告姜**。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海龙,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理
书记员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