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滦平**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曹**。
被告滦平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职务村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娜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