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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陈庄自然村与陈**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陈庄自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桐庐县人民法院(2015)杭桐江民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陈**诉请确认其为所在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股权享受对象,实为要求确认其具有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地政策、土地来源、构成、变迁以及劳动等多种因素,应根据实际,根据本地、本村实际情况,由其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定。涉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的,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对陈**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上诉称,其系被上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直享受村民待遇,履行村民应履行义务,其村民资格及权益,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剥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诉请确认其为所在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股权享受对象的纠纷,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是一般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杭民终字第2151号
  • 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陈庄自然村。

  • 负责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之薏

  • 审判员梁琦

  • 代理审判员叶坚

  • 书记员楼寒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