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田**与被告东港**民委员会、东港市椅圈镇尹坨村徐家坨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该项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田**撤回对被告东港市**民委员会、东港市椅圈镇尹坨村徐家坨村民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女。
委托代理人张国民,丹东市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田**,男。
委托代理人肖连平,丹东市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港市**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村委会主任。
被告东港市椅圈镇尹坨村徐家坨村民组。
负责人顾**,村民组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夏炎
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