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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东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家屯村委会)、东港市马**屯东村民组(以下简称程屯东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东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家屯村委会)、东港市马**屯东村民组(以下简称程屯东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出生于东港市马家店镇,并在此居住达40年之久。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时,原告的承包土地与父母在一起,并由父母耕种。1994年,原告结婚,但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原告以为自己的承包土地仍与父母在一起,直至2014年父亲去世时才得知自己未分得二轮承包土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女在未取得对方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的发包方无权撤销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二轮土地承包是一轮的延续。原告认为,二被告执行公务失职、对土地承包法宣传落实不明确、对土地承包监管不到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生活造成重大损失,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让原告恢复享有二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二被告赔偿原告17年的承包经营损失45900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06年始10年的粮食直补款2250元;4、二被告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据此,本案原告在二被告处并未实际取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均不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对被告东港市马**民委员会、东港市马**屯东村民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04603号
  •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女。

  • 被告东港市马**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刘*,村委会主任。

  • 被告东港市马家店镇李家屯村程屯东村民组。

  • 代表人高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源波

  • 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