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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与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徐家粉坊村民组、第三人东港市菩**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徐家粉坊村民组、第三人东港市菩**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于起诉时已居住他国,其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故本次诉讼不能证明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郭**以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因本案已经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04224号
  •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男。

  • 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徐家粉坊村民组。

  • 代表人李**,该村民组组长。

  • 委托代理人张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东港市菩**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郑**,该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洛宜

  • 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