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丁**、丁**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镇沙家屯村沙家屯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东**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三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7800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79960元(含本案执行费1080元),三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孙**。
申请执行人丁**。
申请执行人丁**。
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镇沙家屯村沙家屯居民组。
负责人王**。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