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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与被告东港**民委员会、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李家堡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郭**与被告东港**民委员会、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李家堡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02872号
  •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男。

  • 委托代理人牛志、张壮飞,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东港市**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孙**,系该村委会主任。

  • 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李家堡村民组。

  • 代表人王**,系该村民组组长。

  •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宝仁,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侯贵嵋

  • 人民陪审员李鑫

  • 人民陪审员万善霖

  • 书记员姜雨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