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欧**与杭州市**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诉被告杭州市**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欧**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杭西民初字第1621号
  •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欧**。

  • 被告:杭州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茅家埠村。

  • 委托代理人:韩家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晶

  • 书记员谢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