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诉被告杭州市**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欧**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欧**。
被告:杭州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茅家埠村。
委托代理人:韩家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晶
书记员谢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