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初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王**户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户内人员:王**)。
诉讼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夏明任,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鹿城**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叶美榜。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伟达
审判员厉伟
审判员吴跃玲
代书记员刘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