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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郑**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查封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郑**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市**民委员会文山村民小组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民委员会文山村民小组(包括存放于厦门市**民委员会)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2130.00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12000.00元、执行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集执字第1319号
  •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林**,女,汉族。

  • 申请执行人郑**,男,汉族。

  • 被执行人厦门市**民委员会文山村民小组。

  • 代表人吴**,小组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洋

  • 代书记员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