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晓花诉被告古田县**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第一生产小组、第三人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第二生产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晓花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晓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晓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包**,女,汉族,屏南县人,农民,住古田县。
被告古田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东门路。
法定代表人兰巧珍,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惠陈、林铃斌,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第一生产小组。
代表人黄**,系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第二生产小组。
代表人郭**,系村民小组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文熹
审判员张宁国
代理审判员黄达
书记员余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