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俤诉被告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俤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曾用名:魏**),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告: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古田县城西街道614路城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魏**,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文熹
审判员张宁国
代理审判员黄达
书记员余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