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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古田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俤诉被告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俤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古民初字第695号
  •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曾用名:魏**),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 被告: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村民委员会

  • 住所地:古田县城西街道614路城西路7号。

  • 法定代表人:魏**,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文熹

  • 审判员张宁国

  • 代理审判员黄达

  • 书记员余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