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于长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秀芳,农民,(共同生活)。
委托代理人张化刚,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
法定代表人陈**,主任。
被告聊城市东**村民委员会崔屯村民小组,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崔陈屯村。
代表人赵**,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刁贵锡
人民陪审员朱中华
人民陪审员常宏
书记员郭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