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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长沙县干杉**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长沙县干杉镇百祥村新塘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新塘组发放黄**土地征收补偿费等共计200000元(其中含独生子女奖励100000元,后黄**在本案中撤回要求新塘组发放独生子女奖励的诉求,决定增加原告后另行起诉,并将本案诉求变更为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要点:本次分配方案确定:参与分配的系201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并登记在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黄*真系2013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的,不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该方案经过了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一致同意,并报村镇两级批准,合理合法,系集体意志的体现。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黄*一直系被告新塘组的组员,是常住农业户口,黄**于2014年3月23日出生后随父亲黄*登记在新塘组。

2、2012年10月起,因上**项目征收,新塘组获得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设施补偿费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3000多万元,2015年1月27日新塘组经村民代表及户主多次讨论通过了《关于集体土地青苗及农业设施补偿全分配方案》,确定u0026ldquo;本组上**项目征地补偿款、按派出所户籍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24时u0026rdquo;。

3、新塘组已按人均100000元进行了分配。

4、黄**因出生在2013年12月31日之后,故未参与此次分配。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1、黄*真是否享有新塘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同时兼顾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等情形。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黄*从出生起一直在新塘组生产、生活,黄*真于2014年3月23日出生后随父亲黄*落户在新塘组。故此,本院认定原告黄*真享有新塘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黄*真是否有权参与此次分配,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的分配方案是否侵犯黄*真的合法权益。新塘组辩称,黄*真是2013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的,不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规定:u0026ldquo;u0026hellip;u0026hellip;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u0026rdquo;根据该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截止时间应以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为界限。本案中,关于上海大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长沙**源局于2014年3月25日公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长县国土资实(2014)27号】。该公告对干杉镇百祥村征收的有关内容和实施事项进行了公示。因此,应当认定2014年3月25日为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时间。在该时间节点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享有同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本案原告黄*真在2015年3月25日前出生,且享有新塘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应享有与该组其他村民同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被告新塘组将本次土地征收补偿款按人均100000元进行了分配,原告亦应按此标准获得。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分配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1000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具有新塘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该组其他村民同等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现被告新塘组未就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给原告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长沙县干杉镇百祥村新塘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原告黄**土地征收补偿款等款项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长沙县干杉镇百祥村新塘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238号
  •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男,201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 法定代理人黄傲,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黄培真之父。

  • 委托代理人游兴,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长沙县干杉镇百祥村新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干杉镇百祥村。

  • 负责人易雄军,组长。

  • 委托代理人候政宏,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晏晓婧

  • 书记员王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