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唐**与被告郴州市苏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本案受理后的七天内交纳本案受理费,如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本案受理费,本案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期限已过,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期满前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唐**,男,汉族。
原告唐*乙,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欧某某,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两原告母亲。
法定代理人唐某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两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罗金,湖南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郴州市**道办事处观山洞村九组。
负责人曹**,系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勇
代理书记员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