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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长冲铺村黄禾田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长冲铺村黄禾田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代理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胡**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长冲铺村黄禾田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范*、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原告系被告组上村民,自出生以来在被告组上生活长大,原告户籍一直登记在被告组上,从未变迁。2013年11月,因郴州市**任公司(第四污水厂)项目建设的需要,政府依法征收被告部分集体所有土地,并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收益。2015年7月2日,被告按照每人7万元的标准,将上述土地补偿收益分配给组上其他村民,却以原告周*系外嫁女为由,拒不分配7万元给原告。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的上述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收益7万元。2、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主体适格;

2、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土地补偿分配名单,拟证明被告组上土地被征收并获得相应土地补偿收益,分配标准为每人7万元,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拒绝原告参与分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3、证明二份,拟证明原告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分配集体土地补偿收益的权利,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长冲铺村六组现已更名为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长冲铺村黄禾田村民小组。

被告辩称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长冲铺村黄禾田村民小组辩称,原告周*系外嫁女,同意给予70%的分配,不同意给予全款分配。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长冲铺村黄禾田村民小组举证如下:

1、会议纪要,拟证明组里对外嫁女是否享受分配有约定,且有外嫁女同意按70%的标准享受待遇。

经组织原、被告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1、2、3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不同意按照70%分配,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针对原、被告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方所提供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会议纪要内容中关于外嫁女分配权益的约定与法律相违背,且关于分配70%份额的约定并未经得原告方同意,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所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周*出生于被告组,系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长冲铺村黄禾田村民小组村民。婚后户籍一直未迁移出被告组。2013年11月,因郴州市**任公司第四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收被告部分集体所有土地,并支付了相应土地征收补偿款。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长冲铺村黄禾田村民小组按户籍人口数于2015年7月2日每人分配70000元,共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23100000元。被告以原告周*系外嫁女为由,未给予分配。酿成本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原告周*因出生落户于被告组,取得了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后户籍未迁移被告组,应与被告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权益分配。被告的组规民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以与法律相抵触的组规民约拒绝向原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郴州市苏仙**禾田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原告周*土地征收补偿款70000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42.70元,合计2292.70元,由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长冲铺村黄禾田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郴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郴苏民初字第1166号
  •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女。

  • 委托代理人李正,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长冲铺村黄禾田村民小组。

  • 负责人邓红军,系该组组长。

  • 委托代理人范某,男,系该组会计。

  •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系该组出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贤技

  • 代理审判员李义斌

  • 人民陪审员胡贵成

  • 书记员廖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