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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王某某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黄草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王某某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黄草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身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诉讼事项庭外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郴苏民初字第1150号
  •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某某,女。

  • 原告王某某,女。

  •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王某某之母。

  •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黄草村5组。

  • 负责人喻*,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义斌

  • 书记员廖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