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王某某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黄草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身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诉讼事项庭外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女。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王某某之母。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黄草村5组。
负责人喻*,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义斌
书记员廖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