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秧溪村刘家组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就诉讼事项庭外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琼,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秧溪村刘家组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该组组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义斌
书记员廖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