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建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注册号110229005723033。
法定代表人赵**,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留民,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卓**,41岁。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孙思
书记员孙世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