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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民初字第06269号
  •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东杏园村北(龙庆**限公司院内),注册号110229011377435。

  • 法定代表人马小*,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俊利。

  • 被告李**,男,住北京市延庆县望都佳园21号201室。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谢靖媛

  • 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