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东杏园村北(龙庆**限公司院内),注册号110229011377435。
法定代表人马小*,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利。
被告李**,男,住北京市延庆县望都佳园21号201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谢靖媛
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