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北京海**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民初字第06067号
  •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菜园住宅二区43号楼6层511。

  • 法定代表人赵*,经理。

  • 委托代理人韩秀敏,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爱霞,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

  • 被告李*,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宋维明

  • 书记员陈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