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菜园住宅二区43号楼6层511。
法定代表人赵*,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秀敏,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爱霞,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李*,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维明
书记员陈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