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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夏**有限公司与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夏**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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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民初字第06504号
  •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新兴小区。注册号:110229005723033。

  • 法定代表人:赵**,经理。

  • 委托代理人闫留民,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

  • 被告贺**,住延庆镇妫水南街35号院。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康峰

  • 书记员李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