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夏**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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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新兴小区。注册号:110229005723033。
法定代表人:赵**,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留民,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贺**,住延庆镇妫水南街35号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康峰
书记员李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