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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围民初字第4405号
  •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某某。

  • 被告顾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俊林

  • 书记员国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