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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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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某某。
被告顾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俊林
书记员国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