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祝某某
被告史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海峰
书记员单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