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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洪燕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阙**集资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中刑二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阙**未退赃款人民币12853550元,并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阙**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二庭移送后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阙洪燕名下位于兴化**委会楚水湾雅居南区低层住宅95-1号的抵押房产,并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后又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变卖,亦无人购买。除此之外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

本院向本案被害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情况,通知其可申请购买被执行人位于兴化市的房屋,或按受偿比例以该房屋抵偿债权,但各被害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述要求。本院亦告知各被害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初步意见,各被害人均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阙洪燕位于兴化**委会楚水湾雅居南区低层住宅95-1号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泰中刑二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部分和第(二)项阙洪燕未退赃款人民币12853550元,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泰中执字第0215号
  • 法院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被执行人阙**。

审判人员

  • 执行长高红祥

  • 执行员万辉

  • 执行员鲁兵兵

  •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