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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8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海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已缴纳)。2009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减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8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2014.2.24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15日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牡刑执字第765号
  • 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玩忽职守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文化程度大专,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恒栋

  • 审判员关丹宁

  • 审判员孙伟莉

  • 书记员郑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