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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岳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美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岳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岳**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在任美溪林业棚户区改造建设监理部总监,被告人岳任美溪林业棚户区改造建设监理部安全监理期间,由于二人对监管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2012年5月21日伊春宏**限公司在承建美溪富强小区13号楼时,由于塔吊司机王(另案处理)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过程中,将郭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8月7日伊春宏**限公司在为美溪富强小区4号楼上彩钢瓦时,由于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工人温在楼顶作业时,坠楼死亡。经侦查,被告人卢、岳于2015年5月7日到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岳对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均表示接受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在任美溪林业棚户区改造建设监理部总监、被告人岳任美溪林业棚户区改造建设监理部安全监理期间,由于二被告人对监管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2012年5月21日伊春宏**限公司在承建美溪富强小区13号楼时,塔吊司机王(另案处理)无证上岗,在听从被害人郭**违章作业过程中,强行起吊导致起重绳斜拉刮落二楼窗梁将郭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8月7日伊春宏**限公司在为美溪富强小区4号楼上彩钢瓦时,由于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工人温在楼顶作业时,坠楼死亡。被告人卢、岳于2015年5月7日到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孙、王、秦、王**;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任免职通知、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等;被告人卢、岳的供述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美刑初字第11号
  •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玩忽职守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卢,男,汉族,1959年6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中专文化,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监理部总监。2015年5月8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岳,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大专文化,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安全监理。2015年5月8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皮振华

  • 审判员高峰

  • 人民陪审员靳立炎

  • 书记员刘志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