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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冯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系黑龙**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一股股长,被告人田某某系嫩江县**国土资源所所长,二人均有领导其部门对辖区用地用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之职责。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辖区内大阳采石场越界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3.37万立方米,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经黑龙江省第五地质勘察院鉴定,越界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3.37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79500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田某某没有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某、才某某、杜某某、宋*、焦某某、蒋某某、庞某某、蔺某某、孙某某、范某某、钱某某、张*某、冯**、张*证言,嫩江县国土资源局嫩国土资发(2007)3号文件、(2007)8号文件、(2011)2号文件,被告人冯某某、田某某干部履历表,被告人冯某某、田某某户籍证明,嫩江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大阳采石场越界采矿卷宗材料,大阳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黑龙江省第五地质勘察院对大阳采石场越界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及其价值鉴定报告,嫩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嫩江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田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田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嫩刑初字第144号
  •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玩忽职守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

  •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付国华

  • 审判员牛树华

  • 审判员赵力

  • 书记员袁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