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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苏某某、仲某某、杨*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苏某某、仲某某、杨*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苏某某、仲某某、杨*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4日,青冈**利院发生四名院民被他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割去睾丸的案件,造成二人重伤残疾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此案件被央视网、中**闻网、中国日报网、人民网、凤凰网、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长城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在此起案件中被告人李*甲身为青冈县祯*镇民政助理,具体负责对祯*福利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对福利院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督促福利院制定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被告人苏某某身为青冈**利院院长,负责福利院的全面工作,在其任职期间履行院长职责不严谨,制度执行不严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福利院管理松散;被告人仲某某身为青冈**利院副院长,负责安全工作,在任职期间日常检查工作不严格、不细致;被告人杨*甲身为青冈**利院副院长,负责卫生工作,在案件发生当天其值班值宿期间,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极不负责,致使伤害案件发生后未及时发现。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李**、苏某某、仲某某、杨*甲到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苏某某、仲某某、杨*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因而发生了恶性伤害事件,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苏某某、仲某某、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当庭供认,不作辩解。均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祯*敬老院”成立于2001年6月份,2007年10月改名为“祯*福利院”,隶属于祯*镇政府,青冈县民政局协管。现有院民163人,工作人员21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医护人员1人,炊事员5人,看护人员9人,保管员2人。院长苏某某负责全面工作;副院长仲某某负责安全工作;副院长杨**自2014年1月起负责卫生工作;副院长苗雨全负责财务工作。祯*镇政府民政助理李*甲负责对祯*福利院的监督管理指导,组织福利院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福利院护理人员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5至10;与半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3.5至5;与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比例为1:1.5至2.5,福利院没能按照规定配备护理人员,对智障人员没能达到专人护理的程度。由于人员不够,院长苏某某安排院民王*(已判刑)看守福利院大门并负责给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送饭等。福利院安排值班院长1人与1名服务人员值班、值宿,负责当班的日常工作及安全工作。2014年7月21日至23日,由副院长仲某某负责值班值宿,同年7月20日至22日间,院民王*用刮脸刀片将福利院院民段某某、韩某某、刘**、周某某的阴囊割开,挤出睾丸;王*在割伤王*阴囊时,因王*反抗,王*没有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王*的行为造成二人重伤、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李*甲在其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对福利院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督促福利院制定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被告人苏某某在其任职期间履行院长职责不严谨,制度执行不严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福利院管理松散;被告人仲某某在任职期间日常检查工作不严格、不细致;被告人杨**在案件发生当天其值班值宿期间,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极不负责,致使伤害案件发生后未及时发现。

2014年7月24日,此事件被发现后,先后被央视网、中**闻网、中国日报网、人民网、凤凰网、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长城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2015年1月8日,李**、苏某某、仲某某、杨**到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郑某某(民政局局长)的证言,证实青冈**利院由祯祥镇政府管理,青冈县民政局只负责对福利院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主要由民政局副局长梁某某负责,没有专门的股室主管。民政局每月定期联合主管乡镇进行一次大型检查,梁某某不定期检查,有时她也去,主要是对福利院的食堂、住宿卫生条件、防火、防盗、院民是否持有管制刀具等伤人利器等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祯祥福利院的院长和副院长时在2001年镇政府聘用的,其余人员是福利院自行聘用的。祯祥福利院现有护理人员九人,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经请示为福利院增加了护理人员,但由于经费紧张,护理人员数量仍然没有达到要求。祯祥福利院院民伤人事件是祯祥福利院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她向县委做了汇报,作为民政局长她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2、证人梁某某(民政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青冈县有四个敬老院,中心敬老院由民政局直接管理;祯祥镇、青冈镇、昌盛乡敬老院由当地政府管理,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此项工作由他负责。民政局每月定期对三所乡镇敬老院进行大型安全检查,他也随时到三所敬老院去检查,主要是对福利院的食堂、住宿卫生条件、防火、防盗、院民是否持有管制刀具等伤人利器等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祯祥福利院院民伤人事件是祯祥福利院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他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3、证人马某某(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祯祥福利院由祯祥镇政府管理,镇党委任命党委副书记李*乙主管福利院工作,他要求福利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现实工作条件进行整改落实,重点排除安全隐患,并要求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对福利院日常工作进行检查、整改;民政局负责福利院的业务指导和安全工作,梁某某经常带人去检查,有时郑某某也随同来检查。福利院院民伤人事件,他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4、证人魏某某(镇长)的证言,证实按照镇领导班子分工,祯**党委副书记李*乙主管民政工作,主管祯祥福利院,他负责政府全面工作。2014年年初,祯祥镇班子成员分工后,他召集李*乙、民政助理李*甲和福利院院长苏某某开会,对福利院日常工作及安全、卫生等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制定了相关制度,要求李*乙及苏某某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镇政府每月开展一次大型检查,对发现的防火或者卫生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民政局副局长梁某某经常带人检查福利院,有时郑某某也参加。对福利院的护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配备的问题,他没有向民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反映过。福利院院民伤人事件发生后,他及时会同全县民政部门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时开展工作,对此事件他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5、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他自2014年6月开始主管民政工作,其中包括福利院工作。福利院工作有院长苏某某和副院长杨**、仲某某、苗雨全负责,他负责对福利院的工作全面监督,民政助理李*甲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他接任后,对福利院日常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苏某某和苗雨全进行了部署。对福利院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他也进行过检查,但因为没有管理经验,细节问题没有考虑周全,出现了管理漏洞,致使院民受到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6、证人刘**(财政所长)的证言,证实祯祥福利院隶属于祯祥镇政府,民政局协管,属于公办公营的社会福利单位。经费由财政部门同意拨付,镇政府设立专户管理。

7、证人王某某(副镇长)的证言,证实福利院院民被伤害的时间发生后,镇政府委任他分管福利院工作,救治院民的费用支出情况汇总给他,共计不到10万元。

8、证人丁某某(新任福利院副院长)的证言,证实福利院院民被伤害事件发生后,院长、副院长均被免职,镇政府任命他为副院长,主持福利院工作。接任之初,他完善了相关制度,并对院民情况进行了梳理,将不符合入住条件的院民上报县民政局,由民政局决定清除或分散供养。

9、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2日7点多钟,他打扫卫生时看见福利院前院101室走廊刘*甲床边有血,刘*甲说闹肚子便血了,他和副院长杨**问刘*甲怎么了,刘*甲也没说啥事,杨**让杨**燕给刘*甲扎的点滴。当天是她和杨**值班,查房三次,福利院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她没有看护好,对此事有责任。

10、证人杨**的证言,证实他发现刘**的床下有一滩血,王*说刘**拉血了,他找到服务员叶某某后,叶某某就去看了。他们抬段某某时没发现有血迹和伤口。

11、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在祯祥福利院入住期间的一天中午,院民王*在他的住处用刮脸刀片将其阴囊割开,把睾丸取出带走。当时很疼,王*不让他喊,他不敢喊。在居住期间,院长和副院长没去看过他,是否之后才去看的,平时看不到这几个院长。

1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王**完韩傻子和刘*甲睾丸的第二天午饭后,王*来到他住的101室,用腿压着他,把他的裤子脱下用刀强行把他的睾丸割下一个,说做药材用。割完一个后,王*用针线给他缝的伤口,扔下刀片后把睾丸拿走了。当时他喊了,但没有人来过,他瘫在床上也反抗不了。服务员到他的屋后他和服务员说了睾丸被割的事,服务员和领导说了之后,领导才来看他。王**韩傻子睾丸的时候他喊了,但是没有人来。

13、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午饭后,他要睡觉时,王*把他叫到福利院101室,王*让他躺在床上要割他的睾丸做药材,他不让,王*把他按在床上,强行脱下他的裤子,拿出刀片把他左侧的睾丸割下来,而后用针线把他的伤口缝合。次日,服务员发现他下身出血了,他怕王*揍他没敢和服务员说这事,王*也不让说。割他的睾丸时周某某和韩傻子在屋了,他感觉很疼,但是嗓子不好喊不出来,他岁数大了也反抗不了。院长、副院长平时也不去看他。

14、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其自2008年年5月起至今任祯*镇民政助理,负责民政工作。包括五保户、低保、新农保、优抚对象等相关工作,同时负责对祯*福利院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组织福利院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出现了管理漏洞,导致院民受到伤害,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自2001年6月至今任祯*福利院院长,负责福利院全面工作。在福利院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出现院民伤人事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自2004年7月至今任祯**利院副院长,主管安全工作。主要包括防火、防盗、电器管理以及院民的人身安全,对院民吸烟、喝酒、打仗斗殴进行管理,对院民私藏的管制刀具进行收缴等。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疏忽大意,管理不到位,导致院民伤人事件的发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其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被告人杨**的供述,证实其自2007年6月至今任福利院副院长,原主管安全工作,自2014年1月起主管卫生工作。2014年7月21日至23日是他值班值宿,值班值宿的职责是负责福利院当日的日常工作,包括安全工作。院民王*伤害其他院民的事件是发生在他值班值宿期间。因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平时检查不细,没能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导致院民被伤害的事件发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18、另案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他在祯祥福利院用刀片将院民段某某、周某某、刘*甲、韩某某的睾丸割出。福利院领导不管院民喝酒的事,也不去看他们。院长苏某某安排他看管福利院大门,并给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送饭等。

19、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证实青冈县祯祥福利院隶属民政局,公办、公营,主业是五保户集中供养。

20、青冈县祯祥镇职能配置、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证实祯祥镇配置民政助理一人及民政助理的职责权限。

21、祯祥镇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及仲某某任职的情况说明,证实2002年9月24日苏某某转为敬老院正式院长;2004年7月任命仲某某为敬老院副院长;2006年5月29日任命杨*甲为敬老院副院长;2008年8月8日安排李**民政办主任兼会计。2013年11月17日党委会议强调:加强对人口密集场所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重点是祯祥镇敬老院。

22、院务分工及各项规章制度图版照片,证实祯祥福利院人员分工及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卷256-269页)

23、各大媒体网站信息:央视网“敬老院4老年人睾丸被切案告破,受害者指敬老院管理不严”;中国日报网“黑龙**老院被割睾丸案新发现一名受害者”;人民网、中国新闻网“黑龙**老院被割睾丸受害者增至4人”;凤凰网“黑龙江3老人被割睾丸:嫌犯称要做药材,事后缝合”、“黑龙江老人被割睾丸案追踪:嫌犯称割下做药材,事后缝合”、“黑龙江4名老人被割走6颗睾丸,7名干部被立案调查”;腾讯新闻网“黑龙江4名老人睾丸被割,7人获立案,嫌犯系五保户”;搜狐新闻网“黑**敬老院4名老人睾丸被割,7名干部被调查”;新浪网黑龙江站“黑龙江一养老院4名老人被割走6颗睾丸”、“黑龙江3名被切除睾丸老人病愈出院返回青冈疗养”;长城网“黑龙**老院被割睾丸案新发现一受害者”,证实各大媒体网站对祯*福利院院民被伤害事件的报道情况及各家媒体的评论。

24、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破案、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下半年祯祥福利院多名院民被伤害事件被各大媒体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该局发现渎职线索后,对此案进行调查。2015年1月8日,被告人李**、苏某某、仲某某、杨**到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投案。经讯问,李**、苏某某、仲某某、杨**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5、青冈县公安局祯祥派出所证明,证实李**、苏某某、仲某某、杨*甲案发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四人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劣迹行为,不是法轮功习练者。

26、青冈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伤害院民的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

27、青冈县祯祥镇党委会记录,证实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副书记李*乙带领李*甲、苏某某、仲某某、杨*甲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28、青冈县祯祥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祯祥福利院院民伤人事件发生后,镇政府进行了妥善处理。经党委、政府对直接责任人李**、苏某某、仲某某、杨**进行规劝,2015年1月8日,四人投案自首。

29、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自首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8日,祯祥镇政府有关领导将李**、苏某某、仲某某、杨*甲送到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主动说明情况,四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身为青冈县祯*镇民政助理,具体负责对祯*福利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对福利院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督促福利院制定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被告人苏某某身为青冈县祯*福利院院长,负责福利院的全面工作,在其任职期间履行院长职责不严紧,制度执行不严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福利院管理松散;被告人仲某某身为青冈县祯*福利院副院长,负责安全工作,在任职期间日常检查工作不严格、不细致;被告人杨*甲身为青冈县祯*福利院副院长,负责卫生工作,在案件发生当天其值班值宿期间,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极不负责,致使伤害案件发生后未及时发现。此事被各大媒体报道,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李*甲、苏某某、仲某某、杨*甲投案自首,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李*甲、苏某某、仲某某、杨*甲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仲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杨*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青法刑初字第24号
  •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玩忽职守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女,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系黑龙江省青冈县祯祥镇民政办民政助理,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由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福利院院长,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由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仲某某,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福利院副院长,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由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杨**,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福利院副院长,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由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云龙

  • 代理审判员王湘君

  • 人民陪审员白靖

  • 书记员张祖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