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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秀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南检刑诉[2012]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木秀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木秀到庭参加诉讼。经报请广东省**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木秀在汕头市潮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场综合执法队队长罗**(已判刑)带领下,与队员陈**(另案处理)、吴**等人,到潮南区陈店镇检查网吧网络监控平台,由该镇**中心主任郑**配合,对辖区内万腾、美南、侨联、佳*、休闲、新兴盛、新新等7家网吧进行检查,发现上述网吧均存在没有按要求开通网络监控平台,其中侨联、休闲、新兴盛3家网吧还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规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林木秀等人各收取网吧经营者所送现金,其中林木秀分别收取万腾网吧人民币300元、美南网吧人民币400元、侨联网吧人民币400元,林木秀等人后没有依法对上述3家网吧发出《执法调查通知书》,只对新兴盛、休闲网吧发出《执法调查通知书》,要求两家网吧分别于同年3月30日及3月31日到该局接受调查,但林木秀等人后并没有按照规定时间通知两家网吧经营者到案接受调查,也没有向局领导汇报查处情况。

同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木秀在队长罗**带领下,与队员陈**、吴**等人到潮南区司马浦镇检查网吧网络监控平台,由该镇党委委员陈**、镇**务中心副主任彭**、陈**配合,对辖区内永胜、快乐、金*、明锐、逍遥等5家网吧进行检查,在检查完永胜、金*、快乐3家网吧后,罗**收受该3家网吧经营者共人民币4,800元,其中林木秀分得1,400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逍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情况,明锐网吧存在没有按照规定悬挂证照等违规行为,经现场调查记录后,向逍遥、明锐两家网吧发出《执法调查通知书》,要求该两家网吧于同年4月16日到该局接受调查。被告人林木秀等人没有按照规定通知违规经营者接受调查处罚,也没有向局领导汇报。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木秀参与对潮南区陈店镇、司马浦镇12家网吧执法检查中,明知部分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但在收受贿赂款人民币2,500元后,违反法律规定权限、程序,致违规网吧未受到行政处罚,造成越级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的恶劣社会影响。案后,林木秀已向潮**纪委退清赃款。

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林木秀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林木秀的行为构成已滥用职权罪,系从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林木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其没有滥用职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木秀在汕头市潮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场综合执法队队长同案人罗**(已判刑)带领下,与同案人陈**(另案处理)、吴**等人,到潮南区陈店镇检查网吧网络监控平台,在该镇文化服务中心主任郑**配合下,对辖区内万腾、美南、侨联、佳*、休闲、新兴盛、新新等7家网吧进行检查,发现上述网吧均没有按要求开通网络监控平台,其中侨联、休闲、新兴盛3家网吧还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规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被告人林木秀等人收取网吧经营者的贿赂款,其中被告人林木秀收取万腾网吧经营者人民币300元,收取美南网吧、侨联网吧经营者各人民币400元。被告人林木秀等人收受贿赂款后,没有对所有违规网吧一律依法处理,只对新兴盛、休闲网吧发出《执法调查通知书》,通知两家网吧分别于同年3月30日及3月31日到该局接受调查,后上述两家网吧的经营者均没有按期到该局接受调查,被告人林木秀等人没有进行督促,也没有向局领导汇报查处情况。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汕头市潮南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通知书:2012年3月28日,该队在潮南区陈店镇检查中,发现新兴盛网吧接纳2名未成年人上网和玩耍,休闲网吧接纳3名未成年人上网,向上述2家网吧发出《执法调查通知书》,责令网吧经营者分别于同月30日9时30分及同月31日9时30分到该队接受调查。

2、证人郑**的证言:2012年3月28日,罗**带领林木秀、陈**、吴**,在我的配合下,依次对陈店镇的新新网吧、万腾网吧、新兴盛网吧、侨联网吧、休闲网吧、美南网吧进行检查,由于时间关系,来不及检查佳智网吧,只是电话要求该网吧完善网络监控平台有关事项。检查过程,我们发现新兴盛网吧、休闲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规现象,执法大队现场进行取证,要求网吧经营者到文化新局接受调查,还发现其他网吧网络监控平台建设不够完善。检查过程中,为得到从轻处理,万腾网吧经营者刘**拿人民币1,200元委托我送给执法人员,我分给罗**和林木秀各300元、陈**和吴**各200元,自己得200元。美南网吧经营者蔡**拿2,500元委托我送给执法队员,我分给罗**和林木秀各400元、陈**300元、吴**200元,自己得1,200元。几天后,新新网吧经营者欧烈贞拿1,400元,佳智网吧经营者蔡**拿1,500元,委托我送给罗**,我拿100元凑足3,000元送给罗**。

3、证人吴喜标的证言:2012年3月28日,罗**队长带领我和林**、陈**,在陈**化中心主任郑**的配合下,对辖区内万腾、美南、侨联、休闲、新兴盛、新新等网吧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完万腾、美南网吧后,郑**分别拿给我200元,说是网吧经营者请求关照的,检查完侨联网吧后,罗**拿给我200元。同去检查的人也都有分到钱,但我不知多少。

4、证人林锦池的证言:2012年3月28日,文广新局执法大队罗队长带队并在郑**的配合下,检查我经营的陈**联网吧,发现网吧接纳1名未成年人上网。当天检查后,我送2,000元给罗队长。

5、证人欧烈钟的证言:2012年3月28日,罗队长带队并在郑**的配合下,检查我经营的陈**新网吧,发现网吧没有开通网络监控平台。几天后,我委托郑**拿1,400元送给罗队长。

6、证人蔡**的证言:2012年3月28日,罗队长带队并在郑**的配合下,检查我经营的陈**智网吧,发现网吧没有开通网络监控平台。几天后,我拿1,500元委托郑**送给罗队长,请求关照。

7、证人刘伟标的证言:2012年3月28日,罗队长带队并在郑**的配合下,检查我经营的陈**腾网吧,发现网吧没有开通网络监控平台。检查过程中,我拿1,200元委托郑**送给罗队长,请求他向执法队说情。

8、证人赖**的证言:2012年3月28日,罗队长带队并在郑**的配合下,检查陈**南网吧,发现网吧没有开通网络监控平台,老板蔡**向我拿了2,500元委托郑**送给罗队长,请求关照。

9、同案人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系汕头市潮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场综合执法队队长。2012年3月28日,我带领执法队队员林木秀、陈**、吴**在陈店**务中心主任郑**的配合下,对陈**万腾、美南、侨联、佳*、休闲、新兴盛、新新等7家网吧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上述网吧未按要求开通网络监控平台,侨联、休闲、新兴盛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规现象,我指示陈**对休闲、新兴盛网吧开具《调查通知书》。在检查上述网吧过程中,侨联网吧经营者林**拿给我2,000元,我分给林木秀400元,陈**、吴**各200元,我个人共接受相关网吧经营者人民币4,900元,未对上述有关违规经营网吧进行调查处理。

10、同案人陈**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3月28日,罗**带领我和林木秀、吴**,在陈店**务中心主任郑**的配合下,对该镇万腾、美南、侨联、休闲、新兴盛、佳*等网吧进行检查,发现各网吧网络监控不完善,休闲网吧、新兴盛网吧存在接受未成年人上网的违规现象。检查万腾网吧后郑**分给我200元。检查美南网吧后,郑**分给我300元。检查侨联网吧后,罗**分给我200元。在这次检查中,我们向休闲、新兴盛网吧发出调查通知书,通知2家网吧的经营者分别于2012年3月30日及同月31日到我局接受调查,但事后两家网吧的经营者均没有到我局接受调查。

11、被告人林木秀对指控的该宗事实作了供认。

(二)同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木秀在同案人罗**带领下,与同案人陈**、吴**等人到潮南区司马浦镇检查网吧网络监控平台,由该镇党委委员陈**、镇**务中心副主任彭**、陈**配合,对辖区内永胜、快乐、金*、明锐、逍遥等5家网吧进行检查。在检查完永胜、金*、快乐3家网吧后,同案人罗**收受上述3家网吧经营者贿赂款共人民币4,800元,其中被告人林木秀分得1,400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逍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情况,明锐网吧存在没有按照规定悬挂证照等违规行为,经现场调查记录后,向逍遥、明锐两家网吧发出《执法调查通知书》,要求两家网吧于同月16日到该局接受调查。后两家网吧经营者均没有按期到该局接受调查,被告人林木秀等人没有督促经营者接受调查,也没有向局领导汇报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木秀参与对潮南区陈店镇、司马浦镇12家网吧执法检查中,明知部分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但在收受贿赂款人民币2,500元后,没有依法进行处理。因被告人林木秀等人的行为,致违规网吧未受到行政处罚,造成越级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的恶劣社会影响。

在立案前调查时,被告人林木秀已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其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事实。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林木秀向中共汕**检查委员会退清赃款。同年8月15日,被告人林木秀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汕头市**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潮南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在职人员名单》及潮南区**出版局证实材料:潮南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是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名义对全区文化市场实施综合执法,统一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在执法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需立案处理的,必须严格按执法程序办理,即经执法队队长初审,局分管领导复审后报主要领导审批。该队于2012年3月28日及同年4月12日对有关企业的执法属日常巡查,没有汇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2、汕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关于潮南区网吧监管平台使用情况的说明》: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汕头市网吧管理情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要求各区县安装使用网吧监管软件。潮南区的网吧监管软件安装不积极,进度全市最慢,且使用不规范。为督促各区县加强网吧监管平台的使用管理,市大队要求各区县报送《区县级巡查日志》、《擅停网吧警告记录周报表》,自下达该要求,潮南区从未按要求报送,也从未报送任何相关情况。为此,多次受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领导的批评。

3、汕头市潮南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现场检查记录、调查通知书:2012年4月12日,该队在潮南区司马浦镇检查网吧网络监控平台,在检查中,发现明锐网吧无悬挂证照经营、网吧监管平台未启用,责令该网吧经营者于同月16日9时30分到该队接受调查;逍遥网吧接纳2名未成年人上网,责令该网吧经营者于同月16日14时30分到该队接受调查。

4、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2012年7月份,潮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场综合执法队原队长罗**,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三打两建”办公室发现罗**等人涉嫌渎职问题,遂指派反渎局人员展开调查,并于同年8月8日将涉嫌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的潮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队员林木秀交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承办。在立案前调查时,林木秀主动交代与罗**等人在查办网吧违法经营过程中有涉嫌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月13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林木秀以涉嫌滥用职权立案侦查。同月15日,被告人林木秀经该院依法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林木秀退清赃款2,500元。

6、《汕头日报》及关于罗**受贿问题的举报材料:群众越级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罗**受贿后滥用职权问题的情况。

7、汕头市**新闻出版局证实材料和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海门派出所户籍证明:被告人林木秀的身份情况。

8、证人吴**的证言:我系汕头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分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等部门。潮南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在检查中,如果发现网吧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须按照程序处理,即发出通知后,进行立案、询问调查,后根据情况向领导汇报。需进行处罚的提交局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发出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处罚没有异议的到银行缴款后结案处理。我局执法队于2012年3月28日、4月12日分别对陈*、司马浦镇进行检查的事情未曾向我汇报。

9、证人陈**的证言:2012年4月12日14时许,我和司马**中心副主任彭**、陈**配合罗**、陈**、林木秀、吴**对辖区永胜、明锐、逍遥、金*、快乐网吧进行检查。检查后,永胜网吧经营者塞给我们1个“信封”。罗**等人发现明锐网吧存在没有启用网络监控平台和无悬挂证照经营的违规现象,遂现场取证并开具《调查通知书》,要求经营者接受调查处理。发现2名未成年人在逍遥网吧上网,遂现场取证并开具《调查通知书》,要求经营者接受调查处理。金*网吧经营者廖**塞给我们1个“信封”。快乐网吧经营者廖**请我们吃晚饭。在路上,我叫彭**清点2个信封里面的钱,一共是7,400元。我吩咐彭**在场每人发1,000元,剩下400元发给文化中心主任陈**。彭**便发给我和陈**各1,000元,剩下4,000元交给罗**。吃完晚饭后,廖**拿给我2,000元,我拿800元给罗**,拿给彭**和陈**各200元,并叫彭**拿200元给陈**。

10、证人彭**、陈**的证言与陈**的证言相印证。

11、证人林**的证言:2012年4月12日,罗队长带领4名队员,在陈**、陈**、彭**的配合下,对我经营的永胜网吧进行检查,发现网吧没有按要求开通网络监控平台。检查后,我将1个里面装有1,400元的信封塞给彭**,请求他们关照。

12、证人廖**的证言:2012年4月12日下午,罗队长带队并在陈**等人的配合下检查我经营的快乐网吧,发现网吧没有按要求开通网络监控平台。当天,我请他们吃完晚饭,拿2,000元委托陈**送给他们,请求他们从轻处理。

13、证人廖**的证言:2012年4月12日,罗队长带领4名队员,在陈**、陈**、彭**的配合下检查我经营的金城网吧,发现网吧没有按要求开通网络监控平台。检查后,我将1个里面装有6,000元的信封塞给陈**。

14、证人廖**的证言:2012年4月12日,我经营的明锐网吧管理员打电话给我,说网吧被检查后发现没有启用网络监控平台。当天晚上,我到陈**家,发现逍遥网吧的经营者连**也在陈**家。后来,我们各拿了4,000元委托陈**送给罗**。

15、证人连俊烈的证言:2012年4月12日,罗**带领3名队员,在陈**、彭**、陈**的配合下,检查我经营的逍遥网吧后发现存在没有开通网络监控平台和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规现象,便向我发出《调查通知书》。当天晚上,我到陈**家,请求他帮忙向罗**说情。过一会,廖**也到陈**家请求陈**帮忙向罗**说情。后来,我们各拿了4,000元委托陈**送给罗**。

16、证人吴喜标的证言:2012年4月12日,罗**带领我和林**、陈**在司马浦镇陈**等人的配合下,检查辖区内永胜、金*、快乐、明锐、逍遥共5家网吧。检查回来的车上,罗**分给我600元。

17、同案人罗**的供述:2012年4月12日,我带领队员林木秀、陈**、吴**会同司**党委委员陈**、镇**务中心副主任彭**、陈**对永胜、快乐、金*、明锐、逍遥等5家网吧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上述网吧未按要求开通网络监控平台,逍遥网吧还涉嫌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明锐网吧还存在无悬挂证照经营的违规现象。在检查上述5家网吧过程中,我收受该相关网吧经营者通过彭**拿给我的人民币4,000元,我分给林木秀1,000元,陈**、吴**各600元。当天吃完晚饭后,陈**给我800元说是快乐网吧经营者廖**给的,我分400元给林木秀。在检查过程中,我指示陈**向逍遥、明锐两家网吧发出《执法调查通知书》,要求该两家网吧于同年4月16日到我局接受调查。后明锐、逍遥网吧通过陈**给我8,000元,我分给陈**人民币800元。后我们未对上述有关违规经营网吧进行上报处理。

18、同案人陈**的供述:2012年4月12日19时许,连俊烈和廖**先后到我家中,请求我帮忙向罗**说情,对他们经营的网吧存在的问题从轻处理。后来,他们各拿4,000元委托我送给罗**。同月16日下午,我将8,000元拿到区文广新局罗**的房间中送给罗**。

19、同案人陈**的供述: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罗**带领我和林木秀、吴**,在司马浦镇宣传委员陈**和文化中心2位副主任的配合下,对该镇永胜、金*、快乐、逍遥、明锐网吧进行检查,发现明锐网吧存在没有悬挂证照,逍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规现象。检查后,罗**分给我600元。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未悬挂未成年禁止标志的要按规定处罚。我们在执法时发现违规营业后发出《调查通知书》,但至今没有处理,造成该处罚的没有得到及时处罚。

20、被告人林木秀对指控的上述事实作了供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木秀与同案人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木秀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木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以及案后已退清赃款等情节,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林木秀提出的其没有滥用职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林木秀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规网吧进行处罚,造成越级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特征,依法应以滥用职权罪认定。因此,被告人林木秀提出的上述辩解,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木秀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20号
  • 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滥用职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林木秀,男,1971年3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030106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原系汕头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队员,户籍地潮阳区海门镇莲峰校场西巷8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友禄

  • 代理审判员蔡敏

  • 人民陪审员吴宏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