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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1.本案的主要责任人是李*,是李*带领张*等人对李**进行殴打,并将李**打伤,李*应承担主要责任。2.李**通过征集线索才找到张*,为此给提供线索的人5000元钱,该费用应由李*和张*承担。3.一、二审法院判决赔偿的费用过低。综上,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未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根据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高民申字第02834号
  •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农民。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农民。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洋

  • 代理审判员张雅政

  • 代理审判员王芳

  • 书记员高思维